關于印發《常州市就業創業社會保險補貼辦法》的通知
2020-06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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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《關于促進富民增收培植常州幸福樹的實施意見》(常發〔2017〕23號)、市政府《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》(常政發〔2015〕186號)精神,進一步規范就業創業社會保險補貼(以下簡稱“社保補貼”)的管理使用,結合我市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一、社保補貼的范圍及標準
(一)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
1. 補貼對象:各類用人單位(原則上不含勞務派遣企業)。
2. 補貼條件:當年招用初次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,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,按實際招用人數,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保補貼。勞務派遣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原則上僅限在其單位本部就業,可按規定享受社保補貼。
3. 補貼標準與期限:根據當年市人社局公布的月最低繳費基數執行,按養老、醫療、失業、工傷、生育五項社會保險合計單位繳費比例計算,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。其中,招用初次認定的“4555”人員就業,補貼期限不超過5年。
(二)公益性崗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
1. 補貼對象:按照《常州市公益性崗位開發認定管理辦法》有關規定,被認定公益性崗位的用人單位或各區、街道(鎮)委托負責轄區內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的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。
2. 補貼條件:當年招用就業困難人員,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,按實際招用的人數,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保補貼。
3. 補貼標準與期限:公益性崗位吸納初次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,根據當年市人社局公布的月最低繳費基數執行,按養老、醫療、失業、工傷、生育五項社會保險合計單位繳費比例計算,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。其中,公益性崗位吸納初次認定“4555人員”就業,補貼期限不超過5年。
公益性崗位吸納再次認定的“4555人員”就業,符合條件的可給予社保補貼,期限不超過5年。補貼標準按當年度社保補貼標準的50%執行。
公益性崗位吸納再次認定的殘疾人員就業,符合條件的可給予社保補貼,期限不超過3年,補貼標準按當年度社保補貼標準的50%執行。
(三)小微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社保補貼
1. 補貼對象:小微企業。
2. 補貼條件:符合標準的小微企業當年新招用畢業年度(指自然年,即1月1日至12月31日)高校畢業生,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,按實際招用人數,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保補貼。
3. 補貼標準與期限:根據當年市人社局公布的月最低繳費基數執行,按養老、醫療、失業、工傷、生育五項社會保險合計單位繳費比例計算,補貼期限不超過1年。
(四)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保補貼
1. 補貼對象:初次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。
2. 補貼條件:初次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實現靈活就業,并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,給予社保補貼。
3. 補貼標準與期限:靈活就業社保補貼標準按定額確定,適時進行調整。補貼標準為每月530元,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。其中初次認定的“4555”人員補貼期限不超過5年。
(五)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社保補貼
1. 補貼對象: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。
2. 補貼條件:離校1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(即在畢業次年的7月1日前)實現靈活就業,并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,給予社保補貼。
3. 補貼標準與期限:靈活就業社保補貼標準按定額確定,適時進行調整。補貼標準為每月530元,補貼期限不超過2年。
(六)大學生創業社保補貼
1. 補貼對象: 普通高校在校生(含休學創業的大學生)及畢業5年內的大學生創辦的各類企業或個體工商戶。
2. 補貼條件:大學生創辦各類企業或個體工商戶,從注冊之日起3年內,吸納畢業5年內的大學生就業,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,可申請創業社保補貼。
創業社保補貼和小微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社保補貼、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社保補貼、創業帶動就業獎勵不重復享受。
3. 補貼標準與期限:根據當年市人社局公布的月最低繳費基數執行,按用人單位繳納養老、醫療、失業、工傷、生育五項社會保險合計單位繳費比例計算,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。以靈活就業繳費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的,社保補貼標準按定額確定,適時進行調整。補貼標準為每月530元,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。
二、社保補貼的申請
單位和個人應于每季度首月8日前申請上季度社保補貼,攜帶相關資料分別向單位社會保險登記地、本人戶籍所在地的街道(鎮)人社服務中心(所)辦理申請手續。
1. 符合申報就業困難人員或公益性崗位社保補貼的各類用人單位,攜帶《常州市區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花名冊》(附件2)、單位與申請補貼人員簽訂的在有效期內的勞動合同原件等材料。
2. 新招用當年度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小微企業,攜帶《常州市區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花名冊》(附件2)、年度企業納稅證明、高校畢業生畢業證書原件等材料。
3. 申請就業困難人員、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社保補貼的個人,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(鎮)人社服務中心(所)申報就業,并填寫《常州市區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》(附件3)。
4. 符合條件的大學生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,攜帶創業者及申請補貼人員的畢業證書、營業執照、稅務登記證、單位與申請補貼人員簽訂的在有效期內的勞動合同原件,并填寫《常州市區大學生創業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》(附件4)和《常州市區大學生創業社會保險補貼花名冊》(附件5)。
三、社保補貼的審核
1. 單位社保補貼
用人單位社保補貼、公益性崗位社保補貼、小微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社保補貼和大學生自主創業單位社保補貼,由街道(鎮)人社服務中心(所)受理初審,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負責審核,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(市創業指導服務中心)匯總后報市財政局審批。
2. 個人社保補貼
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保補貼、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社保補貼、大學生自主創業個人社保補貼,由街道(鎮)人社服務中心(所)受理初審,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負責審核,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(市創業指導服務中心)匯總后報市財政局審批。
四、社保補貼的撥付
1. 市財政局核定后,將社保補貼資金劃撥至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(市創業指導服務中心)。
2. 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(市創業指導服務中心)直接將社保補貼資金撥付至用人單位、個人的銀行賬戶。
五、社保補貼的管理
1. 堅持“自愿申報、先繳后補”的原則,對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發放社保補貼。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月份不予核發社保補貼。
2.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應在享受補貼人員的《就業創業證》上記載其享受政策的情況,并在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進行補貼名單公示。
3. 對弄虛作假申報、領取社保補貼的,除收回已支付的全部補貼外,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,嚴肅處理。
六、其他事項
1. 就業困難人員的界定,按照《常州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》文件執行。
2. 對2017年12月31日前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,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但實現穩定就業確有困難的,經本人申請,在本人續繳社會保險費期間,可參照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補貼政策的辦法申請享受社保補貼,在享受補貼期間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。
七、本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,以前政策與本文件不一致的,以本文件為準,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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